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2號原告 麥青 龠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33元(原應繳新台幣4,300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並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應補正式起訴狀十六份。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