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林琮茗 債務人 周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及新臺幣捌拾伍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陸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嘉宏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0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加碼年息0.78%機動計息。
(二)債務人周嘉宏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25年10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加碼年息
0.78%機動計息。
(三)債務人周嘉宏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000,000元整,借期至民國135年10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加碼年息0.78%機動計息。並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36期暫不攤還本金,而自第37期起分324期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算。
(四)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繳納至109年04月21日,經聲請人以台北建北郵局1084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2,971,755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存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嘉宏│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84%│││255152││4月21日起│5月21日止││││7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2.208%│││││5月22日起│2月21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4%│││││2月22日起│││├──┼───┼─────┼──────┼──────┼───────┤│002│新臺幣│周嘉宏│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84%│││850497││4月21日起│5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2.208%│││││5月22日起│2月21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4%│││││2月22日起│││├──┼───┼─────┼──────┼──────┼───────┤│003│新臺幣│周嘉宏│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84%│││295697││4月21日起│5月21日止││││31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2.208%│││││5月22日起│2月21日止│││││├──────┼──────┼───────┤││││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84%│││││2月2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