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振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振銓前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26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30,982元,及自民國109年
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張振銓前於民國106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以下同)42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71,405元,及自民國109年
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振銓│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30982││月22日起││點五八│││元│││││├──┼───┼─────┼──────┼──────┼───────┤│002│新臺幣│張振銓│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71405││月22日起││點八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振銓│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30982││月23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張振銓│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271405││月23日起││壹仟元之違約金│││元││││,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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