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相對人:乙○○、甲○○或相對人:乙○○、甲○○及瑞穗興業有限公司)。
二、若相對人為乙○○、甲○○及瑞穗興業有限公司時,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名稱為瑞穗興業有限公司或瑞穗工程有限公司,並補其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秀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