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48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朱學瑛 )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乙○○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95年度易字第2504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引用告訴人甲○○聲請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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