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張浩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983、10984、10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浩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即具保人張浩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自行繳納後予以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限制住居書、歸案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7至229、235、237、239
、241、243頁)。而被告於110年12月14日行審理程序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0年12月14日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12月24日函暨檢附拘票與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1年1月6日函暨檢附拘票與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本院卷第281至284、291至301、311至323、325、327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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