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15號原告 林冠凱 上列原告林冠凱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載列被告之代表人姓名( 楊金樹 ),且未表明起訴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訴訟標的(即民國102年8月22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Z713305號裁決),也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