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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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清河
林坡朋 曾 林月霞 林玉娘 被告 黃種奇 上列被告黃種奇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2號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林清河、林坡朋、曾林月霞、林玉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中華民國年月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