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09號

聲請人 雷斐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樂英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二、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其人別之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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