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09號
聲請人 雷斐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樂英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
二、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其人別之年籍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