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974號
原告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訴訟代理人 王開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靜嫺 、 洪盈柔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