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0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吳龍成
訴訟代理人 吳佩潔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存款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帳戶申請人姓名、戶籍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
二、請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住所之起訴狀。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