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賴林連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水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書狀雖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000元,復又記載請求排
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明本件究係請求被告給
付價金亦或請求排水,若係請求排水則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以
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