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賴林連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水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書狀雖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5,000元,復又記載請求排
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明本件究係請求被告給
付價金亦或請求排水,若係請求排水則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以
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