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522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5被告甲○○被告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國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前段應更正為「參與投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