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
原 告 林秀雲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被 告 旭宇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正
陳賀吉
黃蕙纓
陳德勝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0,000元正之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敢,公司法第24
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2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1條之1亦有明定。本件
被告旭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76年12月8日以經
商字第61777號函撤銷登記,有經濟部102年7月29日經授商
字第00000000000函在卷可稽(調解卷宗第21頁)。又被告
公司迄今尚未完成清算,此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0
月3日北院木民科貞字第0000000000函附卷可憑,則被告法
人格當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
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3
條,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本件被告公司既已進入清
算程序,其章程亦未另就清算人之選任有特別規定,亦未經
股東決議以何人為清算人,則被告公司之全體董事均為當然
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73年間向被告公司借款,並提供原告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7萬元、
存續期間自70年7月20日至80年7月19日止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公司。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業經被告清償多時,惟因被告公司於76年12月8日即
遭臺北市政府撤銷公司登記,原告苦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
人無著,是以,遲遲無法請求被告公司塗銷系爭抵押權登
記,迫於無奈之下始提出本件訴訟。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及第128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
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
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及第88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消滅時效有中斷或
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即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
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
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著有明文可資參照。
(三)查,原告所主張之系爭土地及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事實,乃有與所述相符之原證1:土地登記謄本及原證2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經查,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至
80年7月19日止,故其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最遲於此時屆至
,算至95年7月20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即
罹於15年時效,且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自斯時
起算,至100年7月21日亦應已屆滿,被告未於100年7
月21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揆諸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已
因5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從而,原告以系爭抵押權
登記有妨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為由,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
。
三、被告則辯以:陳賀吉是投資者,不清楚各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系爭本金最高限額170000元正抵押權登記其存續期間
自70年7月20日至80年7月19日止,此有該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二類謄本在卷可考,則自存續期間屆滿日起至今已逾20
年,均不見權利人即被告主張債權或行使抵押權,依民法
第125條及第880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抵押權因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於時效消滅後,5
年間不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消滅。是前揭債權及抵押權
均因時效而消滅,堪以認定。
(二)從而,原告依法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自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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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標│抵押權設│登記抵押│存續期間│登記日│登記字│
│的坐落地│定義務人│權人││期│號│
│號及建號││││││
│(門牌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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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板│林秀雲│ 旭宇建股 │70年7月│70年7│板登字│
│橋區振興││股份有限│20日至80│月31日│第0518│
│段0042-0││公司│年7月19││85號│
│00地號│││日│││
│││││││
├────┼────┼────┼────┼───┼───┤
│建號:板│林秀雲│旭宇建股│70年7月│70年7│板登字│
│橋區振興││股份有限│20日至80│月31日│第0518│
│段00093-││公司│年7月19││85號│
│00建號(│││日│││
│門牌號碼││││││
│:金門街││││││
│381號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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