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聲再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再字第84號聲請人 林進益 聲請人 林周止 聲請人 林進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陳信佑 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57號;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度營偵字第18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8條規定,限於檢察官及自訴人始得為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林周止係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被告陳信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告訴人,聲請人林進益、林進昇係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被告陳信佑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之被害人 林炳臣 及告訴人林周止之子,其等三人既非自訴人,均為無聲請再審權人,乃對於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99號確定判決,為被告陳信佑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