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康保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馨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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