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5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賀陽
陳芬蘭 陳鉌蓁 陳庭鏵 陳珮儀 陳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