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張西湖 訴訟代理人 張金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兆榮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張兆榮(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兆榮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兆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6年1月1日無故離家而失蹤,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14年。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1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新聞紙,現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張兆榮之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宣告張兆榮死亡之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日報10
0年4月27日第B3版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催字第110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張兆榮自86年1月1日迄今仍生死不明之情,堪予認定。張兆榮失蹤迄今已逾7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亦已屆滿,未據張兆榮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張兆榮死亡,應予准許。又張兆榮係自86年1月1日失蹤,計至93年1月1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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