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38號聲請人 劉群海 即劉 李金銀 之繼承人
劉麗美 即劉李金銀之繼承人 劉美玲 即劉李金銀之繼承人 劉萬豐 即劉李金銀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劉源豐 即劉李金銀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4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八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1NY-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