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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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原   告  何長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 凱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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