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君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8690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A5=D3=B8=CB=AE=D1=A1B=B1b=B3=E6=A1B=A4=ED=B6O=A9=FA=B2=D3=AA=ED=B5=A5==BCv=A5=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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