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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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316號聲請人 林玲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伍強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4月8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95566號函經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相對人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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