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 劉耀煌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 陳明 尚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訴狀繕本另送達原告),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提出書狀就上開訴狀所載內容敘明意見,並附繕本乙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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