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璞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崇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伊慶燧 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玖佰叁拾玖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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