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 楊碧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鴻鈞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9年10月5日│11,040元│AZ0000000│││││竹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