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新店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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