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78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興竹 相對人永豐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
分別以95年度建字第256號、96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12,38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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