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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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市大安區戶政事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補充:爰審酌被告甲○○所竊之物價值僅新臺幣178元,惟甫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判處拘役20日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猶不思悛悔,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14庭法官宋松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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