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惟附表編號一、二之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內容)。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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