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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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字第19號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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