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訴願決定104年訴字第57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行政訴訟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104年訴字第57號訴願人 黃文潭 上列訴願人因行政訴訟事件,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
26日104年度裁字第1886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1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觀訴願法第1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規定甚明。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與金門縣烏坵鄉公所因曠職事件,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03年度訴字第33號),嗣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1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乃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9月24日裁定以其逾期未補正抗告費用而駁回其抗告後,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裁字第1886號裁定抗告駁回。訴願人不服,爰提起訴願,主張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違反誠信原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被告機關公務所所在地之距離較近等語,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04年11月26日104年度裁字第1886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1月28日103年度訴字第33號裁定,並指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上開事件。
三、查本院掌理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審判事項則由各級法院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有關訴願人前揭請求內容,事涉審判權之行使,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錦芳
委員 楊思勤 委員 蔡志方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信瑩 委員 林昱梅 委員 張瓊文 委員 邱瑞祥 委員 蔡彩貞 委員 陳國成 委員 林瑞斌 委員 蔡新毅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依訴願法第90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