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鍾政諺 債務人林武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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