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郭芳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郭芳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9,87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⒈緣債務人郭芳勤於民國103年1月
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借期至民國108年1月10日屆滿,利息自撥付日起計付,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38%機動計息。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8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49,874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