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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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4號債權人松澤國際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士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郁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郁雯發支付命令,主張債權人與第三人 張佑 任簽訂投資協議書,由債權人投資六百萬元, 張佑任 除保證返還投資保證金外,並承諾獲利保證50%,債務人高郁雯並於民國104年2月5日所簽訂之投資協議書擔任連帶保證人,詎張佑任未依上開協議內容給付投資及保證獲利,經協商後,債權人於106年10月5日與張佑任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還款金額時間,張佑任尚有本金35萬元及保證獲利150萬未給付,債務人高郁雯本於連帶保證責任,自應負給付之責云云。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簽名蓋章之還款協議書影本。債權人具狀陳稱債務人並未於還款協議書簽名,本件請求係以投資協議書第四條及連帶保證關係為依據,惟觀諸債權人所提投資協議書內容,係與張佑任間因投資「袋耕薑」之出資、利益分配等事宜所為協議,為規範乙方即張佑任責任之契約,其上並無記載丙方即債務人高郁雯應負擔何責任內容之約款,且債權人與張佑任於106年10月5日所簽訂之還款協議書,雖列有乙方連帶保證人高郁雯之姓名,然並無債務人高郁雯之簽章,債權人徒以依投資協議之記載,債務人應負連帶保證之責,應給付債權人185萬元云云,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