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42號
98年度家聲字第14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春美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4,896元│聲請人預納。│││(聲請人誤載17││││1,896元)││├────────┼───────┼─────────┤│鑑定費用│15,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89,896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