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煜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0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王煜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煜峰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下午6時許間,在新北市○○區○○路其某友人家中飲用酒類後,經稍事休息,復於同日晚間9時許在同處所再飲用啤酒1瓶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上開飲酒處離開,欲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之住所。嗣於同日晚間9時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對面,因不勝酒力而撞擊停放於該處路旁停車格內 王耀德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 蔡宏毅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幸無人傷亡。嗣經員警到場處理,並對王煜峰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8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王煜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又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傳聞證據,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查被告於前揭時、地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之程度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耀德、蔡宏毅於101年12月10日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8號卷(下稱偵字卷)第6、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事故現場照片23張(詳上開偵字卷第10至28頁)。被告之自白既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89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桃交簡字第54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萬元確定;復於9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北交簡字第1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萬2,000元確定;又於9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簡字第5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足徵其不知悔改、無視政府對於杜絕酒後駕車之宣導,其於本案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8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猶貿然駕駛較易造成重大傷亡之汽車於道路上行駛,並因受酒後注意力、反應力減退之影響,撞擊停放於路旁之汽車2輛,顯已對行車安全發生危害,除漠視自身安危,亦罔顧其他用路權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並侵害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其行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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