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鄭新源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被告林柏森
樓(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呂寶鳳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號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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