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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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高浚銨 被告 高泉盛
柯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柯儷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柯孋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