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繼鴻 被告 高志維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原苗簡字第5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並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論)。
二、查本件被告高志維涉犯竊盜罪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以103年原苗簡字第5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而終結。原告遲至同年12月2日始遞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