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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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 金丹薇 相對人 林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文卿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 林二露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5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元。
(三)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權利人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所負之現金借貸。
(四)清償日期:民國100年8月22日。
(五)利息:年息5%計算。
(六)違約金:每萬元每日二十元。
(七)債務人:林二露。
(八)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茲債務人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桂南││639之1│旱│1096.81│全部│林文卿│└──┴───┴────┴────┴────┴────────┴─┴─────────┴──────┴──────┘※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