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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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4號原告 吳玲琴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被告煒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1,296元(包含資遣費815,616元、積欠工資83,680元、年終獎金52,000元、預告期間工資5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14,15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帳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5,450元(計算式:1,001,296元+14,154元=1,01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惟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合計133,68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7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378元(計算式:11,098元-720元=10,37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5,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87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戴金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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