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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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高群哲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被告角頭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連德懷 被告 陳怡誠
楊書維 即卡帕卡巴小吃店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碧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僱傭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住所分別在中山區、士林區,而債務履行地在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胡文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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