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6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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