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思賢選任辯護人林俊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思賢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2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思賢因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此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蘇珈漪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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