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莉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莉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所涉本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11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業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3098公克,驗餘淨重0.3070公克),經送請鑑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
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3098公克,取樣0.0028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307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
107年6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偵字第15083號卷第42頁),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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