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居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怡蘋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怡蘋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怡蘋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單憑己意任意侵入他人住宅,足以破壞 李嘉茜 之隱私及居家安全,所為顯不尊重他人住居安寧之權益,行為實有未當,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原諒,兼衡被告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簡易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