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 鍾馨慧鍾淑貞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以本院90年度執字第331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所主張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2,574元,及自民國9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23%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82,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添喜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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