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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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蕭淑菁 、 張建斌 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復未載明相對人2人財產種類、數量、各別價值、現值等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陳報構成相對人2人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可供償債之資產總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費(相對人有2人,請分別依各別之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補繳聲請費),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