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貴駿鄭仕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1)×43×10=3,0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民國108年3月至同年5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電話費每月1,000元:請說明高額電話費之必要性。
㈡交通費每月1,000元:請個別列出油資、修繕費用、強制險、稅金費用為何。
㈢房屋租金11,000元(已扣除補助4,000元):請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
六、說明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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