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順月 、 鍾喬川 、 鍾艾庭 、 鍾喬岳 、 黃辛妹 、張菊英、 張國光 、 張秀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佳惠